政务公开目录编制表(三)
单位:    
序号 公开项目 公      开      内     容
1 行政执法项目 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
2 行政执法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3 行政执法内容 罚款
4 行政执法对象 施工图审查机构
5 行政执法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
6 相关处罚规定 3万元
7 承办机构 设计科
8 监督举报部门及电话 市建委法制科 0395-3160389    市建委纪检室  0395-3131214 
9 备   注  
     
政务公开目录编制表(三)
单位:    
序号 公开项目 公      开      内     容
1 行政执法项目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
2 行政执法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3 行政执法内容 责令改正,罚款。
4 行政执法对象 建设单位
5 行政执法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四条
6 相关处罚规定 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7 承办机构 设计科
8 监督举报部门及电话 市建委法制科 0395-3160389    市建委纪检室  0395-3131214 
9 备   注  
政务公开目录编制表(三)
单位:    
序号 公开项目 公      开      内     容
1 行政执法项目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2 行政执法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3 行政执法内容 责令改正,罚款。
4 行政执法对象 建设单位
5 行政执法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六条
6 相关处罚规定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7 承办机构 设计科
8 监督举报部门及电话 市建委法制科 0395-3160389    市建委纪检室  0395-3131214 
9 备   注  
政务公开目录编制表(三)
单位:    
序号 公开项目 公      开      内     容
1 行政执法项目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 行政执法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3 行政执法内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4 行政执法对象 勘察、设计单位
5 行政执法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条
6 相关处罚规定 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
7 承办机构 设计科
8 监督举报部门及电话 市建委法制科 0395-3160389    市建委纪检室  0395-3131214 
9 备   注  
     
政务公开目录编制表(三)
单位:    
序号 公开项目 公      开      内     容
1 行政执法项目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2 行政执法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3 行政执法内容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4 行政执法对象 勘察、设计单位
5 行政执法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一条
6 相关处罚规定
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7 承办机构 设计科
8 监督举报部门及电话 市建委法制科 0395-3160389    市建委纪检室  0395-3131214 
9 备   注  
政务公开目录编制表(三)
单位:    
序号 公开项目 公      开      内     容
1 行政执法项目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2 行政执法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3 行政执法内容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4 行政执法对象 勘察、设计单位
5 行政执法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二条
6 相关处罚规定 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7 承办机构 设计科
8 监督举报部门及电话 市建委法制科 0395-3160389    市建委纪检室  0395-3131214 
9 备   注  
     
政务公开目录编制表(三)
单位:    
序号 公开项目 公      开      内     容
1 行政执法项目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行政执法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3 行政执法内容
责令改正,罚款:
 
4 行政执法对象 勘察、设计单位
5 行政执法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三条
6 相关处罚规定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7 承办机构 设计科
8 监督举报部门及电话 市建委法制科 0395-3160389    市建委纪检室  0395-3131214 
9 备   注  
政务公开目录编制表(三)
单位:    
序号 公开项目 公      开      内     容
1 行政执法项目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
2 行政执法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3 行政执法内容
责令停止执业
 
4 行政执法对象 注册建筑师、结构师
5 行政执法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令279号)第七十二条
6 相关处罚规定
1年
 
7 承办机构 设计科
8 监督举报部门及电话 市建委法制科 0395-3160389    市建委纪检室  0395-3131214 
9 备   注  
政务公开目录编制表(三)
单位:    
序号 公开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