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路灯管理处

政务公开目录和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一、漯河市路灯管理处概况

(一)单位职能

1、担负城市路灯和夜景照明管理工作

2、担负城市道路照明公共服务工作

(二)单位性质、隶属关系、机构设置

漯河市路灯管理处为公用事业单位,隶属漯河市建设委员会,单位机构设置为三所、一队、一室、四个科(室)。即:

沙北路灯管理所

铁东路灯管理所

铁西路灯管理所

机车队

路灯集中控制室

路灯监察科

工程技术科

财务科

办公室

(三)办公地址

漯河市金山路北段市实力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院内(暂时租赁办公)。

二、对外公开事项(共4项)

(一)行政审批(共3项)

1、触及、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审批;

2、占用利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审批;

3、接用路灯电源线路审批。

(二)行政审核(1项)

移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审核。

(三)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类别:城建监察执法,

主要职责:担负路灯监察,依法查处违规违法行为,保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安全。

(四)公共服务

主要职责是:养护、维修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确保设施安全有效运行,实现城市道路照明明灯率达标,服务群众生产生活。

(五)办事程序(工作流程)

1、行政审批程序

(1)受理申请(申请应写明事由、地点、地间、条件);

(2)勘验审查;

(3)作出答复(时限15日以内)。

2、行政审核程序(同上)

3、行政执法程序

路灯监察简易执法程序:

(1)立案,并填写案件受理登记;

(2)现场勘查笔录;

(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4)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5)案件结案审批表。

路灯监察一般执法程序:

(1)立案,并填写案件受理登记;

(2)责令停止违法通知书;

(3)现场笔录;

(4)案件调查询问笔录;

(5)勘验笔录;

(6)调查终结报告;

(7)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

(8)违法案件处理审批表;

(9)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书;

(10)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

(11)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3日内提出听证)

(12)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

(13)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14)案件评议(讨论)笔录;

(15)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

(16)送达回证;

(17)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18)案件结案审批表。

4、公共服务办事程序

(1)受理投诉举报;

(2)立案调查、勘验投诉事项,制订整改计划;

(3)下达整改通知;

(4)修复排除故障;

(5)回访征求意见;

(6)报告投诉事项办理结果;

(7)回复。

(六)办理时限

1、行政审批、行政审核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越期未作出答复,视为批准。

2、行政执法时限

依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执法(详见一般程序)。

3、公共服务时限

自受理投诉举报始,一般问题24个时内办结,重大问题3日内办结。

4、收费项目

行政审批、行政审核、公共服务一律不收费。申请人只承担规定的相关费用。

行政处罚标准,详见相关处罚规定。

5、办事地址

漯河市金山路北段市实力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院内(租赁)

6、具体承办人及联系电话

受理行政审批、行政审核、行政执法承办人路镇宇。联系电话:3180007、13939560009。

受理公共服务投诉由12319值班员负责,单位热线电话:3388516。

(七)办事依据

1、行政审批、行政审核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令第21号令《城市道路照明管理规定》第十条、十八条之规定,河南省建设厅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4号《关于修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的决定》予政〔2001〕69号第十条、十七条之规定

(2)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2条《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七、八款,第二十条第一、二、三款,第二十条之规定。

(3)漯河市人民政府《                 》漯政〔   〕33号第十三、十四条之规定。

2、行政执法

(1)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1号《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4号《关于修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的决定》的通知,豫政〔2001〕69号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五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依据漯河市人民政府《          》漯政〔   〕33号第十三、十四条之规定。

(2)执法范围:城市规划控制区以内。

(3)执法内容:依法查处违犯《规定》的违规行为,维护道路照明设施安全。

(4)执法对象:违犯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5)相关处罚规定

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04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违犯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1千元以下款;有违法所得的一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二)在城市道路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控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安置其它设施的;

(四)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

(五)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六)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七)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六规定:

擅自在桥梁或者在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它挂浮物,违犯者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③依据漯河市人民政府漯政〔      〕33号《       》第十三条规定:擅自损坏、拆缺、移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在路灯杆周围3米以内挖坑取土、堆放物料、违法建筑及从事其它有碍道路照明设施安全的行为,违者责令修复赔偿外,并处2000元罚款。

第十四条规定:禁止擅自接用路灯电源线路和占用路灯线杆,确需接用路灯电源线路或占用路灯线杆的,应当报主管部门批准,并交纳电费或占用费,违者处1000元罚款。

(八)执政执法人员工作纪律

1、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思想上、行为上自觉与党保持一致;

2、依法办事,秉公执法,严格办事程序,不得越权执法、野蛮执法、违规办事;

3、忠于职守,热情服务,不得擅离岗位,慢待群众;

4、遵守职业道德,做到着装整洁、仪表端庄、文明用语、热情接待、办事效率高。

5、自觉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不得依权谋私,损害群众利益,树立好执政为民形象。

(九)举报受理部门:漯河市路灯管理处,地址:漯河市金山路北段市实力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院内

(十)监督电话:12319、3388516、3180006

三、对内公开事项

(一)领导干部德、能、勤绩、廉等情况;

(二)财务管理及重大财务收支情况;

(三)人事管理、干部选拔任用、职称评定等情况;

(四)干部职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情况。

公开形式:定期公开和即时公开。定期公开事项每半年一次,一年不少于二次;即时公开事项视工作进展情况随时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单位全体职工公开

公开方式:1、召开职工大会公开;2、利用公开栏公开。

政务公开的实施:由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政务公开监督:由工会和职工代表组成政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收集职工对化开事项的意见建议,及时向领导小组反馈。

 

 

 

漯河市路灯管理处

二00七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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